農業法規探討-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與立即出售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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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規探討-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與立即出售的關鍵

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為何不需要0.25公頃 ?

正解是:自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所談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
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
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規定所講的第十八條第三項 , 指的就是 “舊農地" ,符合 第四款 (無自用農舍) 第五款(為農地所有權人)這樣就可以

也就是說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 最小0.25公頃面積限制沒有綁住! 關鍵在此~

舊農地興建後可立即出售的關鍵? 這一題比較難一點

為何會有這一題目,來源在於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

關鍵在 “前項"指的是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 我們看第十八條完整的法條是甚麼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指的是第一項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

這邊所說的就是新農地必須要受到五年的移轉限制,那舊農地呢 ?  並沒有在此規範中喔~  這就是關鍵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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