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對於農地,農舍,農業設施的相關分析

奢侈稅對於農地,農舍,農業設施的相關分析-          撰文 : 東森房屋 美美集團  林峻央

問題:奢侈稅對於農地/農舍/農業設施 是否課徵?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原則上先從奢侈稅跟農地有關的條例開始說起

[課徵主體]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農地排除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四、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
[應課徵稅率]
第七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問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核課以銷售總價計算]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先分析 課徵的主體
1: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意思就是說: 土地上有房屋的全部都要課徵 (房屋:國稅局有做過說明,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
,縱使係屬違章建築、鐵皮屋……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如未符合奢侈
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奢侈稅。)
所以說如果農地上有常見的違章 如(鐵皮屋 小木屋 未申請的住人設施等 都是要課徵)
2: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都市土地,所以就排除了”非都市土地”的農地
所以農地 位於非都市土地者,不在奢侈稅範圍內!
另外農地 位於都市土地是在奢侈稅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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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 新聞研讀–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可免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陳君與未成年弟妹3人於2012年6月共同繼承父親遺產(1棟房地,各持分1/3),陳君於2013年1月自未成年弟妹受贈取得該房地2/3持分,並於同年4月出售該房地,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奢侈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始得適用奢侈稅排除課稅,惟不包含受贈取得者,陳君出售其因繼承取得1/3持分房地部分,得免課奢侈稅,餘2/3持分房地因係受贈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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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種銷售稅)條例專區 條文 草案 法條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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