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法規研討-曾經辦理過農地重劃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有什麼限制?

這邊探討的是重劃的土地 ,重劃的土地很少人注意到是有限阱的 因為出再分割上的問題~

解: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六點
耕地位在已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範圍內,辦理分割時,不受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
但是為維護農地重劃成果,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

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是重劃土地的關鍵所在!若有相同的疑慮 可以參考這個方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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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規研討-共有農地分割與蓋農舍問題

農業法規研討-共有農地分割與蓋農舍問題
#共有農地,#共有農地分割,#分管農地分割

某甲某乙某丙在89/1/4前共有持分一筆900坪農地,請問若分割後 是否可以蓋農舍
還是變成新農地 面積不夠不能蓋農舍?

這題很有趣,因為很容易混亂
解題觀念 :

持有農地興建農舍法源 –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
共有問題 :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 前段與後段
法條內容: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所以呢?甲乙丙三人因為在89/1/4前已經共有,如果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也一樣可以照之前的規定辦理興建農舍![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

那是否可以分割?  耕地分割的法源在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七個例外情形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89/1/4前共有耕地,可分割為單獨所有! 所以可以分割 並且可以照舊農地規定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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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規探討-農地贈與問題 , 免贈與稅的關鍵

囤房稅上路 贈與件數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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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內新聞都有報導 關於政策的因素導致 贈與件數創新高~ 這是必然的  因為在稅負有誘因的前提下

當然會造成錢的移動!

而探討農地贈與問題,關鍵在於 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對於農地 只要贈與 就可以免稅!

其實這是錯的,以偏概全的觀念! 這樣經常造成 糾紛或者是相當不專業的解釋~

正確的農地贈與問題

我們以法條做解釋 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中所談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
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
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 第一個關鍵   要做農業使用 所以要取得  “"農用證明"""

贈與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作物 免徵贈與稅–>第二個關鍵  民法1138所訂繼承人

民法1138所訂繼承人 除了配偶外   依序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所以 農地贈與問題 , 如果要免除稅金!就要牽扯到  贈與給誰的問題~否則都是要課徵贈與稅  這樣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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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規探討-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與立即出售的關鍵

農業法規探討  在我的另一個網站上  我幾乎每周都會發表四到五篇以上農業專業的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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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規探討-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與立即出售的關鍵

舊農地申請興建農舍為何不需要0.25公頃 ?

正解是:自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所談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
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
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規定所講的第十八條第三項 , 指的就是 “舊農地" ,符合 第四款 (無自用農舍) 第五款(為農地所有權人)這樣就可以

也就是說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 最小0.25公頃面積限制沒有綁住! 關鍵在此~

舊農地興建後可立即出售的關鍵? 這一題比較難一點

為何會有這一題目,來源在於 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

關鍵在 “前項"指的是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 我們看第十八條完整的法條是甚麼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指的是第一項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

這邊所說的就是新農地必須要受到五年的移轉限制,那舊農地呢 ?  並沒有在此規範中喔~  這就是關鍵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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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庫-農業相關法規列舉常用的-102-6-5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

農業主體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19 日)

農業用地取得 農用證明法規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

農業用地分割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

農業設施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

農業用地變更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

休閒農業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