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 新聞研讀–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可免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陳君與未成年弟妹3人於2012年6月共同繼承父親遺產(1棟房地,各持分1/3),陳君於2013年1月自未成年弟妹受贈取得該房地2/3持分,並於同年4月出售該房地,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奢侈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始得適用奢侈稅排除課稅,惟不包含受贈取得者,陳君出售其因繼承取得1/3持分房地部分,得免課奢侈稅,餘2/3持分房地因係受贈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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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 課徵奢侈稅問題

農地是否要課徵奢侈稅 ?

區分如下  奢侈稅的課稅主題為 都內土地可核發建照 !

農地分為 都內土地 與 非都市土地  所以 非都市土地可以排除

都內的農地 是可以核發建照的,農業發展條例 第八-1條 說農業設施超過45平方公尺

則要申請建照

但是 奢侈稅的十一款例外情形

奢侈稅 第五條 第一項 第四款   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

何謂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我們再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

我們看 農發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講的是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 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我們看 農業發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符合以上條件的農地  必須符合 農用

透過農業用地農用證明核發辦法

第四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  得視為農業使用

第五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 不得視為農業使用

第六條  農業用地有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 視為農業使用

若土地符合以上 並且取得農用證明 這樣得申請不課徵奢侈稅

以上的解法為 邏輯概念  先從課稅主題下手 / 再探討得申請免徵土增稅的有誰

/ 再想辦法辦農用

 

作者   2014 / 7 / 29   林 峻 央 – 東森房屋美美店 歡迎討論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種銷售稅)條例專區 條文 草案 法條 內容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種銷售稅)條例專區

奢侈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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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條文對照表-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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