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對於農地,農舍,農業設施的相關分析

奢侈稅對於農地,農舍,農業設施的相關分析-          撰文 : 東森房屋 美美集團  林峻央

問題:奢侈稅對於農地/農舍/農業設施 是否課徵?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原則上先從奢侈稅跟農地有關的條例開始說起

[課徵主體]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農地排除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四、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
[應課徵稅率]
第七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
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問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核課以銷售總價計算]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先分析 課徵的主體
1: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意思就是說: 土地上有房屋的全部都要課徵 (房屋:國稅局有做過說明,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
,縱使係屬違章建築、鐵皮屋……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如未符合奢侈
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奢侈稅。)
所以說如果農地上有常見的違章 如(鐵皮屋 小木屋 未申請的住人設施等 都是要課徵)
2: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都市土地,所以就排除了”非都市土地”的農地
所以農地 位於非都市土地者,不在奢侈稅範圍內!
另外農地 位於都市土地是在奢侈稅範圍內!

繼續閱讀

奢侈稅 新聞研讀–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可免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陳君與未成年弟妹3人於2012年6月共同繼承父親遺產(1棟房地,各持分1/3),陳君於2013年1月自未成年弟妹受贈取得該房地2/3持分,並於同年4月出售該房地,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奢侈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始得適用奢侈稅排除課稅,惟不包含受贈取得者,陳君出售其因繼承取得1/3持分房地部分,得免課奢侈稅,餘2/3持分房地因係受贈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課徵奢侈稅。

繼續閱讀

農地 課徵奢侈稅問題

農地是否要課徵奢侈稅 ?

區分如下  奢侈稅的課稅主題為 都內土地可核發建照 !

農地分為 都內土地 與 非都市土地  所以 非都市土地可以排除

都內的農地 是可以核發建照的,農業發展條例 第八-1條 說農業設施超過45平方公尺

則要申請建照

但是 奢侈稅的十一款例外情形

奢侈稅 第五條 第一項 第四款   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

何謂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我們再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條文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

我們看 農發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講的是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 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我們看 農業發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符合以上條件的農地  必須符合 農用

透過農業用地農用證明核發辦法

第四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  得視為農業使用

第五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 不得視為農業使用

第六條  農業用地有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 視為農業使用

若土地符合以上 並且取得農用證明 這樣得申請不課徵奢侈稅

以上的解法為 邏輯概念  先從課稅主題下手 / 再探討得申請免徵土增稅的有誰

/ 再想辦法辦農用

 

作者   2014 / 7 / 29   林 峻 央 – 東森房屋美美店 歡迎討論

贈與自住房屋 規避奢侈稅,逃漏特銷稅者 將要重罰 #奢侈稅 #贈與奢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藉由贈與及信託方式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奢侈稅,一經查獲,除補徵奢侈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

惟該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其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奢侈稅之他人後,再藉由信託方式銷售規避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2010年同時購入A、B兩戶預售屋,於2012年7月與丙君簽訂A預售屋之銷售契約,惟未與建商換約,至2013年3月完工交屋時仍由甲君取得A、B兩戶房地所有權,因A屋取得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規定應課徵奢侈稅,甲君旋與丙君解除買賣契約,同年4月再將A屋贈與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排除課稅之女友乙君,為利於處理後續事宜及掌握資金,另與乙君簽訂信託契約,以甲君為受託人,乙君為受益人,並約定由受託人甲君管理、處分及保管處分所得價金。

2013年5月甲君再以受託人名義與丙君重新簽訂總價700萬元之買賣契約,經該局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贈與符合排除課稅之女友及信託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將予以較重之處罰,該局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其他相關文章 列表

  1. 奢侈稅僅微調 閉鎖期不延長,財政部2013/11/14 最新消息 #奢侈稅
  2. [奢侈稅 ]不動產(房屋、土地)篇
  3. 奢侈稅自我檢視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4. 婦慘付360萬奢稅,以為夫妻財產分開免徵 批業者「不專業」
  5.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種銷售稅)條例專區 條文 草案 法條 內容

奢侈稅僅微調 閉鎖期不延長,財政部2013/11/14 最新消息 #奢侈稅

2013/11/14 最新消息

奢侈稅檢討方案是否趨嚴,備受矚目。財政部長張盛和昨(13)日定調,奢侈稅僅會「微調」,不延長閉鎖期,也不會加重稅率,並將新增奢侈稅排除條款。據透露,因結婚而擁有二戶以上房屋的夫妻,將可納入豁免,售屋可望免課奢侈稅。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議國有財產開發基金等預算,邀集行政院副祕書長簡太郎、財政部長張盛和、主計總處主計長石素梅,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而奢侈稅的修法方向仍是媒體追逐的焦點。

張盛和在受訪時表示,鑑於國內經濟動能不足,全年經濟成長率又將下修,奢侈稅修法就怕「一打下去,國內經濟起不來」,因此實在不宜加重奢侈稅的課稅力道,而奢侈稅修正草案預計本月底報行政院核定,力求本會期送入立法院審議。

對於修法方向,張盛和表示,奢侈稅雖有排除條款,明訂11款交易行為可免課奢侈稅,但仍有遺漏的非炒作交易行為,因無適當法源而成為「冤案」,將利用這次修法機會,新增奢侈稅排除條款的彈性機制,授予行政機關裁量權,避免奢侈稅傷及無辜。

據透露,奢侈稅擴大排除條款的項目中,包括婚前名下各有房屋的夫妻,婚後若想出售房屋,可望不受奢侈稅課稅條件的限制,堪稱奢侈稅的取消婚姻懲罰條款;財政部強調,只要夫妻不是刻意炒房,經由專案認定後,即能豁免於奢侈稅之外。

奢侈稅修法,財政部有放也有收。在奢侈稅課稅標的方面,對2年內移轉的非都市土地如工業區用地等,近年已成為投資客炒作新寵,轉手賺取暴利,成為房價高漲的元兇之一,將納入奢侈稅的課稅範圍,以遏止炒作歪風。

另外,財政部也將規畫奢侈稅的二大配套措施,一是加強查稅力道,其次是搭配不動產持有稅制的檢討。

據了解,五區國稅局除將依據各地標準,選列符合當地高價房屋的交易案件加強查核外,對於央行總裁彭淮南點名為炒房元兇的預售屋,也將循金流查稅,並按實際交易所得核實課稅。

不動產稅制改革方面,財政部將鼓勵地方調高不動產持有稅,並在財劃法放入評定機制,對於努力擴大稅基的地方政府,給予較高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作為地方政府努力財政誘因。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