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不足0.25公頃 申請農舍,土地被使用道路等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因尚未辦理徵收之鄉道佔用部分土地,致扣除道路佔用面積後,該宗農業用地面積小於0.25公頃,

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http://rlaw.swcb.gov.tw/Web/NewsDetail.aspx?id=1863

正解

一、復 貴府100年2月10日屏府農務字第1000036336號函。
二、單筆農業用地原有面積0.25公頃以上,因現有道路通過,致該筆土地扣除道路面積後未達0.25公頃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提出申請之農業用地,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註記列管,且道路用地不得提供農舍興建(計算建築面積佔農業用地面積之比例)。

 

—-實務探討–

 

重點是 “依個案事實"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  -> 可申請  個案處理

 

農地,農舍,農業設施投資開發運用實務(二天新課程)台南 #周金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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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師:周金樹    福爾摩莎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編    著:節稅規劃DIY法令編◎勞退新制相關法令與問題解析
          ◎集村農舍開發之法令與實務◎農地、農舍投資開發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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