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法規探討-農地贈與問題 , 免贈與稅的關鍵

囤房稅上路 贈與件數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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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內新聞都有報導 關於政策的因素導致 贈與件數創新高~ 這是必然的  因為在稅負有誘因的前提下

當然會造成錢的移動!

而探討農地贈與問題,關鍵在於 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對於農地 只要贈與 就可以免稅!

其實這是錯的,以偏概全的觀念! 這樣經常造成 糾紛或者是相當不專業的解釋~

正確的農地贈與問題

我們以法條做解釋 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中所談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
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
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 第一個關鍵   要做農業使用 所以要取得  “"農用證明"""

贈與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作物 免徵贈與稅–>第二個關鍵  民法1138所訂繼承人

民法1138所訂繼承人 除了配偶外   依序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所以 農地贈與問題 , 如果要免除稅金!就要牽扯到  贈與給誰的問題~否則都是要課徵贈與稅  這樣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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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

農業主體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19 日)

農業用地取得 農用證明法規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

農業用地分割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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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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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

休閒農業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