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最新法規-持有滿15年,未滿減半發放,前三年居住天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053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
            以上者  。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
    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
    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
    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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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速解析
 1:辦理農保,要申領,老農津貼,應在50歲前就要取得農地與農保資格
 2:現行已有農保資格者,滿65歲要申領時,必須看是否加入滿15年,否則減半發放
 3:申領人要年滿65歲 且最近三年每年要居住國內滿 183天!(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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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不足0.25公頃 申請農舍,土地被使用道路等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因尚未辦理徵收之鄉道佔用部分土地,致扣除道路佔用面積後,該宗農業用地面積小於0.25公頃,

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http://rlaw.swcb.gov.tw/Web/NewsDetail.aspx?id=1863

正解

一、復 貴府100年2月10日屏府農務字第1000036336號函。
二、單筆農業用地原有面積0.25公頃以上,因現有道路通過,致該筆土地扣除道路面積後未達0.25公頃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提出申請之農業用地,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註記列管,且道路用地不得提供農舍興建(計算建築面積佔農業用地面積之比例)。

 

—-實務探討–

 

重點是 “依個案事實"受理興建農舍之申請!  -> 可申請  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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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著:節稅規劃DIY法令編◎勞退新制相關法令與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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