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視表
一、 出售標的:〈依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使用執照記載為準〉
土地座落: 市〈縣〉 區〈市、鎮、鄉〉 段 小段 地號
建物門牌: 市〈縣〉 區〈市、鎮、鄉〉 路〈街〉____段____巷____弄____號___樓
二、 出售標的原登記日期:民國 年 月 日〈依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為準〉。
三、 銷售(交換)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項目外〉,須依法課稅。
四、 持有期間:取得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期間
五、 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含2年〉:10%
以下是常見應申報課稅情形,請自我檢核
1 | 單獨銷售停車位〈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2 | 銷售都市土地〈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3 | 銷售配偶贈與之房地〈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4 | 銷售受贈取得之房地〈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5 | 銷售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合計不只一戶房地〈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6 | 銷售僅有一戶自住房地,但未辦竣戶籍登記〈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7 | 銷售僅有一戶自住房地,但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8 | 因換屋需求購買新房地,因侍奉父母或資金困難銷售新房地〈買新賣新〉〈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9 | 贈與附有負擔之不動產〈例如貸款相對移轉予受贈人〉〈若是則要課徵特種貨物稅〉 | □是 | □否 |
排除課稅項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規定不課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以上僅供自我檢核參考用,如有疑問請逕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自我檢核人〈賣方〉: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鑒於近日有不動產仲介業及代書居間過程及簽約時,關於奢侈稅注意事項未清楚提醒消費者,而事後國稅機關通知消費者須補繳稅費及罰金,
進而造成該不動產仲介業負擔民事賠償之責,故請加盟店提醒所屬經紀人員,並請東森特約地政士於協助買賣雙方簽約時提醒奢侈稅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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